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5号令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》的精神以及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,特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一、准确填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,及时办理相关手续。
二、禁止将许可证或购买备案证明转让、转借他人或单位使用。
三、按公安部门的要求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保管仓库,由设备处统一管理。
四、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采用登记制度,领用人必须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帐、保管台帐上填写品名、规格、数量、实验用途、使用地点等规定内容并签字。
五、领用人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后必须详细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。若发现不填写实验使用记录,将不再予以领用。
六、专人领用,专人保管。禁止将所领的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,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,一旦发现,后果自负。
七、仓库要及时登记购入数量,经常核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库存数量,确保无差错。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以便及时处理。
八、若领用、保管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、被盗、被抢的发案部门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。
九、报案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供详实的数据。